| 深圳市人事局近日修改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2日公布。《实施细则》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将被辞退。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根据《实施细则》,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自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
被辞退的公务员的辞退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算,送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支付的辞退费一次性划拨到被辞退人所在单位。辞职辞退人员一年内被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的,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按原工作时间和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此外,辞职辞退人员的住房按本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辞职辞退人员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住房产权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所在单位不予发放辞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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