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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商品房土地出让采用浮动地价
2008-04-10 14:39:20作者:来源: 搜房论坛

“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有意无意扮演了推动房价上涨的角色。”在4月9日举行的深圳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举行联组讨论会上,张志委员建议,在土地出让定价方式上采取浮动价格,避免地价成为推动房价上涨的因素,稳定房产价格,同时使得政府在房产市场上获得合理的回报。据了解,张志委员已经将这一建议写成了提案。

张志委员在提案中指出,尽管导致城市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个现象不容忽视,即在政府通过拍卖等方式有意或无意推动地价上涨的过程中,商品房价格终成脱缰之马。他说,在深圳类似的例子并不鲜见,如深圳市国土局竞价出让香蜜湖某高档住宅用地,在创出香蜜湖片区楼面地价标王的同时,也使该片区高档住宅的销售价格应声涨至9000元/平方米。而当该住宅真正建成销售时,其高层住宅的销售均价更达到了20000元/平方米以上,远远超出土地竞买时市场对该商品房建成后的价格预期。“类似的情形在深圳常常上演,每一次出让土地的成功竞价,均会成为该区域商品房价格随之上扬的基本依据。不可否认,现行的土地竞价出让方式,已经成为推动房地产市场不断走高的重要因素。”但张志认为,尽管政府承受了“卖高价土地,推高楼市价格”之名,但却并未获得与楼价上涨完全适应的“高收益”之实。

在土地出让中,如何既能保证政府可以获得与市场价格相适应的土地出让收益,又能避免土地竞价出让带来的商品房价格的预见性上涨?对此,张志提出了4个建议。第一,在土地出让定价方式上采取浮动价格。即土地出让价格直接与该项目建成后的房屋销售均价挂钩,并以该销售均价的一定比例作为土地出让价格的计价标准,土地出让的楼面地价=房屋销售均价X计价比例。第二,为保证公正、透明,出让方式仍然采取竞买方式,但竞争报价主要围绕计价比例进行。第三,在土地价款的缴纳上,采取预缴及汇算清缴制度。即竞买成功后,受让方应按照一定标准(如政府公布的现行地价指导标准)预缴土地出让金。在办理预售时,再根据已经确定的销售均价再次核算预缴出让金数额,如高于已经预缴的金额,则应补足差额。销售结束后,受让方应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对实际应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四,严格土地开发时间和开发周期,并确定汇算清缴的最后期限。如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土地开发的,应当收回用地,并施以相应惩罚;如不能在规定的开发周期完成开发的,应当收取一定的延期开发违约金;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销售并汇算清缴的,则以规定的最后期限作为汇算清缴日,受让方在最后期限未能销售完毕的尾盘,则按照该项目已经成交的最高价格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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