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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对《劳动法》了解多少?如果相知甚少,那就要好好解读我们的专题了……

  近年来,劳动争议事件的频频发生,已经成为 HR 挥之不去的梦魇。随着去年《劳动合同法》草案 12 月全国人大二审的启动,10年来我国最重要的劳动法规已经呼之欲出。

  新法即将出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势必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在各方博弈中劳动合同法草案将何去何从?草案将在哪些方面作出调整和修改?对劳动者又增添了哪些权益?对企业是雪上加霜还是绝处逢生?劳动关系格局将怎样改写?企业现行的用工成本、用工模式将怎样调整?……

 ——深圳之编辑部

2007年6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四审。

2007年4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

2006年12月29日,《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完毕,草案内容已经作出重大调整。中国十年来最重要的劳动立法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

2006年10月,美国《纽约时报》等媒体及非政府组织围绕《劳动合同法(草案)》展开激烈讨论。

2006年 5月15日, 50 家港商代表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十项质疑,认为可能会使港商和外商不敢在内地开厂或投资。

2006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收到立法意见 191849 件,创历史记录。

200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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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勤 童小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

  此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劳动合同法草案四审(审议中):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于6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四审。

  不签合同处理办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非全日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职业危害需写入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条款,使其可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三审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排队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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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次审议:部分适用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草案四审 不签书面合同将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

  4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图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作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解雇员工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防治污染搬迁,以及其他因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与员工合同的签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单位提供培训费可限服务期: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如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高于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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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 经济补偿可达年工资36倍 
  ·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 技术革新可裁员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

  2006年12月24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提请二次审议。比较首次审议稿,围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草案做了多处重要修改。

  一、劳动法适用范围:

  针对国内几千万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草案二审稿扩大了适用范围: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纳入了适用范围。

  二、企业与员工: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合同签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修改了草案第九条)

  续签劳动合同:三种情形:

  (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劳动报酬标准: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拖欠工资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按照拖欠工资数额的两倍赔偿。

  裁减人员要求: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4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试用期解雇: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解雇,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

  养老保险: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举例:比如,某人今年在广东打工,明年到江苏打工,今年的社会保险费就留在了广州,如果不发给其本人,他到了江苏就要另外登记,但是如果发给本人,又违反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原则。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可以克服这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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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 企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80%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

 一、业内点评:

  王荣:《劳动合同法》(草案)存在的严重缺陷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这部草案很多制度并不可取,不少规定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防碍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有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详细内容>>>

 二、顾问解答:

  1)员工守则有悖劳动合同 对职工无效

  周先生在某合资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2005年,该公司召开全体管理人员大会,宣布因股权转让机构重组,单位要进行新的人事任免。在这次人事任免中周先生被免去经理职务,因为他所在的技术部被撤销,他没有岗位了。

  不久,公司给周先生安排了一个新的岗位,就是资料管理员,并宣布对他的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等一切待遇都降低。周先生向公司新任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提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更换了他的工作岗位,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称,按照员工守则规定,总经理有权力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如果周先生因此主动提出辞职,那么他应该给予单位一定的赔偿。

  周先生想问,如果他辞职真的要给单位赔偿吗?

  顾问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要经职工同意才行。因此,该公司在既不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又不能与周先生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与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详细内容>>>

 网友点评:

  刘昌全:新的劳动合同在建设工程能起作用吗

  我一直在建筑单位上班,从来没有那一个公司说过给我们签合同,所以就是一点死工资,没有补贴,奖金,更别说社保,医保,从来没有过双休日,也没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假啊,长期在露天上班,风吹日晒,从来没有每个月发工资的,常常是一个月发几白块,我希望国家在实行新合同时,要强制性的要求跟每一位农民工签合同.跟其它行业的工人一样享受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社保,医保,等等。

  关心:劳资双方权益应平衡立法

  企业的权益如何保障 我是企业的管理者,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存有几点不解?

  1. 既然要立法,那么就应该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中国的法律这样的“苦”吃的太多了,“欠薪”问题多了的确需要解决,但不要以失去企业的权益为代价换来暂时的稳定,明天怎么办?

  2. 企业规章制度的订立,不应该也没必要非经“两会”通过。这要看“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如果“情”通过了“法”通不过企业如何处理?难道企业必须依“情”行事了?笔者原做过工会工作,深有体验。

  3. 再者如果企业居于企业自身管理需要所制订的“规章制度”非经“两会”同意的话,那还叫企业干嘛,直接叫“两会”不就完了吗!

  4. 难道我想依法成立企业解决“就业问题”,还必须先组建“两会”由“两会”来决定是否成立“企业”?

  5.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是一个什么概念? 6. 更不要忘记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而又以“法律为准绳”,别忘记是在“立法”。

  朱女士:谁来关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

  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未在编人员也就是聘用人员,工作负荷与责任与在编人员并无二致,但却只能拿到四分之一左右的工资,同工不同酬何时能休,现在部份单位改制了,但这种情况却没改变,那这种改制有何意义。原来聘用人员还心存有朝一日可以入编之念,如今出路茫然。只想问什么时候能够真正体现出公平。 

  谌云利:人与人平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的个业的劳动者应同等受保护

  我看到有的委员说要区别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这样不就行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了吗?我觉得我们的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就应该从劳动者的角度,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在保护企业的权益,只有这样劳动者才会真心为企业,只有这样国家才会安定。

 

·全国总工会:劳动合同法未过分倾向劳动者利益 2007-07-0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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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有悖劳动合同 对职工无效 2007-06-2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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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四审 不签书面合同将付2倍工资 2007-06-25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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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 经济补偿可达年工资36倍 2007-06-2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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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 技术革新可裁员 2007-06-2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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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 企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80% 2007-06-2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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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 2007-06-2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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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存在的严重缺陷 2007-06-2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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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7-06-2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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