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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之源
2007-04-25 09:34:43 作者:羽戈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美国人杰斐逊讲过:“信息是民主之源。”还有人续上一句:选择是自由之本。由此而论,一个处处贴上“保密”标签的社会,断然不是一个好社会;一个非此即彼、非敌即友的受二元论宰制的社会,断然不是一个好社会。这两个论断意味着所谓的好社会,公民必须拥有充分而坚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它们的重要性,纵然不像言
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写入宪法的基本权利那般冠冕堂皇,却无疑更实用,更急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24日出台,比较二十年前就已经登堂入室的《保密法》,虽然可谓姗姗来迟,而且一个是条例,一个是法律,其间的轻重很容易掂量——但它能浮出水面,总算圆了我们久久期盼的一个梦。特别是《条例》所强调的“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对照《保密法》的主导精神:“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不能不承认是一个进步。

  具体来看,以前政府规定:我们的工作信息,以下某几项可以公开,其余则隶属秘密。试想,这个“其余”的范畴是多大,大到无限量,所有不便或不想为公民知晓的事务,都可以往里面塞。如此则导致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政治信息机制。而今能翻转过来,并有《条例》作保障,诚可以视为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一个成果。

  当然,这是一项本该在立国伊始就应颁发给公民的权利,我们今日才领到它的“准生证”,更应该追问:为什么会如此?那缓慢前行的背影之后,是怎样坎坷辛酸的历史旅程?

  窃以为导致此种现状的最大原因,是现代中国的政治构架,缺乏一种制衡意识,无论政府与人民之间,还是横向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纵向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皆被立定为一个整体,一个元。对统一性的追求,使得相互之间的政治姿态倾向于服从、妥协,而非监督、抗争。须知罗素所言,参差多态,乃是幸福之本源。这句话同样适用于诠释今日之政治生活。政治之幸福,便是“多元”:多种信息,多种选择;然后产生“一”:一个相对佳的方案。我们切不可为了“一”而舍弃“多”。

  说回来,正应了杰斐逊的名训:信息是民主之源。对此可以做两点细微的解释:在相同条件之下,一个人,获取更多的信息,便可以作出更多的决断,并且其决断的效果亦将更好——那种因信息繁密而患上恐惧症的神经衰弱者终究是少数——信息促成了民主。

  此外,如刚刚出产的《条例》,规范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制,则形塑了一种权力的监督关系,毋庸置疑,秘密行政容易造成政府与公民的隔膜,同时容易滋生腐败的因子,而公开的、有外力注视的阳光行政至少可以让腐败者心怀顾忌,犹感芒刺在背,一般的行政主体亦可增强责任心——信息不仅促成了民主,知情权本身就是民主的呈现。

  当然,《条例》还遗留了一大堆问题,已经有论者指出,具体到公开哪些信息的权力依然牢牢把握在政府手中,公民的请求权过于弱小,几近于无,这会不会使《条例》流于空头具文?而且如上所论,从政治效力上讲,《条例》只是行政律令,与其相对的《保密法》则属于“法律”,后者无疑要高于前者,如果二者发生冲突,则应该何去何从?幸好,我们看到现代中国的发展趋势,《条例》更像是一个起点,而非中断的路牌,所以我们不妨乐观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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