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搜查 | 图片 | 深圳 | 国内 | 港澳台 | 国际 | 社会 | 体育 | 娱乐 | 专题
深圳之窗 > 信息中心 > 国内
 
 
·科博会:市民可领免费门票
·地铁3号线龙岗段正式动工
·宝安三措施解决社区用水
·深圳百人搜山救56驴友
·龙之剑龙岗扬威抓小偷六名
·深圳版“最牛钉子户”
·投资者警惕假冒证券公司
·劳务工关爱基金降救助门槛
郑州600名男女参加相亲派对
杨父留给“追星女”3元积蓄
深圳“钉子户”限20天内搬
《物权法》权威称城管只能罚款不能没收
2007-04-02 17:13:57 作者: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物权法》实施后,城管还能继续“没收”走鬼的物品吗?今早,记者搜索一圈专家观点,普遍支持“限制城管的执法尺度”。  

  一直以来,这一问题就是民法泰斗、《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最关注的三大物权民生问题之一。3月27日,江平在天津
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小摊小贩生活在城市最底层,没有营业执照不完全是他们的问题,城管没收其谋生工具,等于断了他们的生活来源,矛盾自然一触即发,影响社会的稳定”。他认为按《物权法》的规定,城管只能罚款,不能没收工具,这是该法对公权力滥用的限制,没有合法依据的充公就是违法的。   

  今早,记者进入广州城管的官方网站,很迅速地就可找出城管“没收”依据,那是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属国务院的行政规章。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而城管部门经过政府授权,也由此接管了这项“权力”。   

  最近几年,城管“没收”执法屡受诟病。有专家指出,行政规章明确是“查封、扣押”,并非“没收”,而且,“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律师沈立平今早认为,今后城管损毁物品的情况再发生,小贩完全可以依据《物权法》请求赔偿。

发表评论 打印此稿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广州城管称执罚有理有据与《物权法》不冲突 2007-04-02 17:09
·专家称物权法出台将使城管没收式执法受挑战 2007-04-02 08:08
·是“规避”还是误解? “车位”热卖的物权问题 2007-04-01 16:52
·法学家梁慧星:我国物权法在世界上是先进的 2007-03-27 08:38
·梁慧星教授:物权法就是要迫使政府依法行政 2007-03-27 08:23
·物权法: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2007-03-23 20:43
·任志强: 解读《物权法》 2007-03-23 19:22
·余绍元:物管不仅是扫地、站岗 2007-03-23 19:21
本站版权归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有,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维护
欢迎社会各界洽谈合作事宜,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