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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2009-05-18 09:37:06作者:来源: 网易

    近年来,各地也陆续出台有关领导干部问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使之制度化。《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广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而广州市此次问责办法的亮点在于将“责令公开道歉”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之一写入《办法》当中,这在国内还是一个创举。以下是《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全文,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或市政府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四条 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四)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五)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六)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第七条 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三)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第九条 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二)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

    (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五)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条 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二)对本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

    (三)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授意

    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行政复议决定。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在履行其他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

    (三)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之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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