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9年2月 国务院发布38号文件,提出在若干年内把深圳建设成为相当水平的工农业结合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成为吸引港澳游客的旅游区;建设成为新型的边境城市。
1979年11月 中共广东省委决定,将深圳市改为地区一级的省辖市,直属省领导。
1980年5月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4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搞好特区建设,并将“出口特区”改为“经济特区”。从此,深圳正式定为“经济特区”。
1980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发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对外宣布“在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
1988年11月 国务院正式批准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包括财政计划实行单列,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1992年7月 全国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决议,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制订法律和法规的权力。 |